事项名称:行政政法科归口单位预算资金申请拨付
设定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1〕60号)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管理的各项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包括:资金拨付管理机制的建立,资金账户的开立,依据预算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批,资金核拨和会计核算,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过程。
第九条:拨款专用印章要按规定交由专人管理。各经办人员根据工作岗位的不同分别掌管相关印章,任何人员均不能以任何理由统管、代管全部拨款印章。
第十一条:审核、拨付财政资金的依据是:各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本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追加、追减预算,以及根据预算核准的年(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和相关项目用款进度和收入缴库进度等。
人代会批准当年预算前,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各预算单位全年预算控制数,并结合上年同期执行情况,核定用款计划,审核、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国库部门,在依据第十一条之规定进行审核的同时,拨款人员还应当对各申请拨付资金预算单位的预算级次、资金用途、预留印鉴和相关附件等请款单据要素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请款单据,有权拒绝受理。
第十三条:请款单据经审核无误后,由拨款人员结合库款情况开具拨款凭证,送稽核人员稽核。
申请条件:
(一)行政政法科归口管理的各预算单位;
(二)人代会批准的当年预算资金;
办理材料:
预算单位请款计划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文件
办理地点:市财政局行政政法科。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1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478(7807515、7807220)
办理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