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财政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备案
备案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财政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备案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内财农[2014]583号)
申请条件:
1、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专业技术协会等。
2、注册登记2年以上,合作组织成员原则上不少于30户,具有符合“民办、民管、民享”原则的农牧民合作组织章程。
3、有比较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具有较为完善的自我发展机制、民主管理决策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
4、有比较健全的服务网络,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联系,能有效地为合作组织成员提供农牧业专业服务。
5、具备管护能力,能确保项目形成的资产长期发挥作用。
6、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符合我市优势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市场前景和预期效益,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带动农牧民增收作用大。
7、经营记录良好。近两年在经营、产品质量安全、纳税、金融信贷、环保等方面无违法处罚记录。
办理材料:
1、旗县(区)财政项目申请报告
2、旗县(区)项目财政标准文本和实地考察意见
3、足以证明竞争立项的其他相关资料
申报地点:各旗县(区)财政局农牧业股
办理时间:具体时间以接到上级备案通知为准
联系电话:0478-7807507 联系人:万鸾娟
办理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