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财农[2017]691号
各旗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农牧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加快培育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促进农牧业生产经营体制创新,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内财农规[2016]3 号)有关要求,现下达你旗县2017年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申报控制数 个,项目资金申请额度控制在10—30万元,现就做好项目申报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内财农规[2016]3 号)要求,明确项目支持范围、支持对象、支持方式和财政补助环节等。
2、项目实施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应注册登记2年以上,对同一专业合作组织原则上三年内不得连续扶持。
3、所申报的项目单位必须具备完整的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必须有2015—2016两年完整的财务账簿。财务不健全,不予立项。
4、项目申报资料具备完整性、真实性,上报材料应包括旗县项目申报文件、项目标准文本、项目实施方案,旗县区实地考察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5、为保证申报工作的公平公正,采取竞争立项,择优支持。项目申报结束后,市财政局按有关要求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具体评审事宜另行通知。其他要求见附表。
请各旗县财政局务必于8月18日之前,将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上报市财政局,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万鸾娟 联系电话:7807507
附件:1、2017年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文本编制要求
2、2017年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文本实施方案编制要求
3、2017年财政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财政标准文本编写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