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构概况 工作动态 信息公开 办事指南 党风廉政 权职梳理 会计专栏 财政评审 农业综合开发  
当前位置 >> 首页>>bet365网站地址器>>信息公开>>政策法规
 
巴彦淖尔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bet365网站地址器    www.jialihetex.com 2017-02-27 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境内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内财非税规[2015]1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防治、监督和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年终结余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统筹使用。

第四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

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二)烧制砖、瓦、瓷、石灰;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利部和自治区水利厅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补偿费在建设期间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在生产运行期由项目所在地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市级及旗县级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由项目所在地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七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按照开采量计征。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

()补偿费计征标准划分,《实施办法》施行前,各级批复的生产建设项目(包括已开工建设的、建成完工的、以及通过验收的项目)所欠补偿费按内政发[1995]163号标准征收清缴;《实施办法》施行后,新开工建设的项目(含补报方案的项目)按本实施细则标准征收。

第八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0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吨2元,其中:褐煤按照每吨1元(不足1吨的按1吨计);石油、天然气按照生产量计征,原油每吨20元,天然气每立方米0.006元。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收费标准为1.0/立方米(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标准为1.0/立方米(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第九条 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建设活动开始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时限由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 缴纳义务人应当向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征占用土地面积及矿产资源生产量、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等资料。

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额,并向缴纳义务人送达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缴纳通知单应当载明征占用土地面积(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征收标准、缴纳金额、缴纳时间和地点等事项。

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缴纳通知单的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建设军事设施的;

()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除《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得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预算编制时间和流程同步编制预算。在编制年度支出预算时采取申报、评审等方式,以加强项目资金安排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第十三条旗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并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十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征收主体、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在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三章 缴库

 

第十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按照1:2:2:5比例分别缴入中央、自治区、市、旗县区国库。

第十六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实行就地缴库方式。

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随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一并送达缴纳义务人,由缴纳义务人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规定时限内到银行办理缴款。

第十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103类044609“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作为中央和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第十八条市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确保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及地方各级国库,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拖延上缴。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未按规定入库或未缴入相应科目的,财政部门在年终结算时予以扣缴。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主要用于:

(一) 被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恢复治理工程建设。

(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包括清洁小流域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

(三)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工程;

   (四)水土保持设施的日常维护;

    (五)水土保持预防保护、监督管理与能力建设;

(六)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水土保持项目的配套和补助资金。

(七)水土保持规划、监测、信息化建设和技术评估。

(八)水土保持宣传、培训、科研、示范推广。

该资金的使用单位应当设定可衡量的预算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不明确、不具体的支出项目不安排支出预算。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算绩效目标审核、批复工作并指导使用部门和单位开展绩效自评价工作,选取部分重点项目开展绩效再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级政府批复的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年度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审核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预算并批复下达。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由发展改革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业务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额度和征管业务成本等在年度结算时核定,并列入部门预算。

按照市旗(县、区)两级批复的水土保持规划安排的返还预防和治理项目,市级预算安排的项目由市水务局负责技术审查批复、检查、年度验收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由旗(县、区)水土保持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其中跨旗(县、区)的水土保持治理工程、水土保持示范工程由市级水土保持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旗县级预算安排的项目,投资大于50万元的,由市水务局负责技术审查批复、检查、年度验收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其他由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市旗(县、区)两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水土保持补偿费,严禁截留、转移、挪用资金和随意调整预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违反《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或者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水土保持补偿费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扩大水土保持补偿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缴纳义务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或者少报、漏报、瞒报有关数据拒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缴纳义务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缴纳义务人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免除其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第二十六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规定,在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市、旗(县、区)水土保持工作机构履行本实施细则确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商市发展和改革委、市水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巴彦淖尔支行负责解释。

二十九 本实施细则自2017 2 1 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内蒙古自治区bet365网站地址器
地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西街开源路

联系电话:0478-7801953  Emailbynrshszh@163.com
技术支持:巴彦淖尔市政府网络信息管理中心